前夫離婚後出售內地物業,單親港母成功追討大半售房款

2020-04-02


前夫離婚後出售內地物業,單親港母成功追討大半售房款

 

張女士與黃先生於香港離婚時並沒有就登記在黃先生名下的內地物業進行處分,黃先生其後把該深圳物業出售,並拒絕向張女士給付部份售房款。

 

張女士向內地法院起訴黃先生,由於該房屬於二人的夫妻共有財產,而且張女士負責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法院判令黃先生給付售房款的60%予張女士。

 

由於香港與內地存在法律上的差別,如在港離婚當事人在內地擁有資產,建議先向同時熟悉中港兩地法律的律師咨詢。

 

案号:(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3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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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離婚財產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