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媳贍養老人十餘年,盡主要扶養義務,非繼承人也可分遺產?

2025-11-10

孫媳贍養老人十餘年,盡主要扶養義務,非繼承人也可分遺產

一、背景聚焦

陳先生與妻子婚後育有五名子女,子女均移居香港生活。黃女士為陳先生孫子的配偶,即陳先生的孫媳。孫子過世後,孫媳帶著兒子搬回深圳。由於陳先生不適應香港生活,決定遷回深圳原籍定居。為此,他與孫媳黃女士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由黃女士負責其生活起居並供養至終老。

此後,黃女士實際管理陳先生名下的宅基地、房產及股份分紅,直至陳先生去世。多年間,陳先生的五名子女未提出異議。直到財產大幅升值,五子女試圖收回財產,雙方對簿公堂。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夫婦均已去世,生前均未立有遺囑,亦未有充分明確的遺贈,故本案中的遺產應當進行法定繼承。

黃女士雖非法定繼承人,但對陳先生盡了主要扶養義務。黃女士提交了火化證明、用電記錄、分紅領取記錄等一系列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在生活起居、財產管理乃至喪葬事宜上,盡到生養死葬的義務。符合“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法院最終判決:陳先生名下兩處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由黃女士與五子女各繼承1/6份額;陳先生在股份公司的分紅,由黃女士與五子女各繼承1/6份額。

 

三、律師看法

本案明確了非法定繼承人在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情況下,仍有權分得適當遺產。強調了實質扶養行為在法律認定中的重要性。即使沒有血緣關係或法定繼承身份,長期、實質的扶養行為也可成為分得遺產的依據。證據保全至關重要,黃女士提供的火化證明、用電記錄、分紅領取記錄等,成為法院認定其扶養事實的關鍵。

 

四、結語

黃女士作為孫媳,通過協議與實際行動,十餘年間承擔起贍養之責,即便非法定繼承人,只要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法律亦予以認可與保障。        

親情與責任,從不囿於血緣;法律,始終是守信者與盡責者的堅實依靠。在家庭財產安排中,尤其涉及跨境資產時,提前規劃、明確約定、妥善存證,可以有效定分止爭,讓每一份真誠付出都被看見,每一次善意傳承都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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