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二十年分手鬧上法庭,深圳三套房點樣分?

2025-07-10

同居二十年分手鬧上法庭深圳三套房點樣分?

一、案情聚焦

付先生楊女士同居20年,分手後對深圳三套房產歸屬爭執不下。付先生起訴要求平分三套房,三套房產的權屬約定根據雙方之前簽署的協議,是確認為共同共有

楊女士卻堅稱並未形成穩定、持續的同居關係,且從未以夫妻名義生活雙方僅為男女朋友,付先生為領取香港生果金才登記同住地址;三套房均在同居前由其個人出資購買並還貸,付先生未出錢;協議是圈套共同共有的簽字,是付先生結婚、撤訴誘騙所致。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同居關係是指同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雙方戶籍登記地址長期一致同居關係成立。楊女士親簽的協議明確三套房共同共有,雖辯稱受欺騙,但未能否認簽字真實性;法院認為,楊女士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簽字的法律後果,故本院認定雙方存在同居關係,案涉三套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因雙方出資比例不明,法院推定等額出資,三套房平均分割

 

三、律師觀點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無論是同居財產約定還是婚內協議,自願簽署即具約束力警惕口頭承諾,重要約定務必書面+見證/公證。

轉賬留痕,協議簽清保留出資憑證同居析產,證據先行!

 

四、結局

愛情長跑二十載,三套房產一朝清。付先生贏在地址登記坐實同居關係,楊女士輸給親手簽下的協議。法律不保護天真的信任,只認可清醒的約定——無論婚內還是同居,明晰權屬,才是對彼此最後的負責。出資最好保留銀行流水財產約定書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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