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二十年分手鬧上法庭,深圳三套房點樣分?
一、案情聚焦
付先生與楊女士同居20年,分手後對深圳三套房產歸屬爭執不下。付先生起訴要求平分三套房,三套房產的權屬約定,根據雙方之前簽署的協議,是確認為共同共有。
楊女士卻堅稱,並未形成穩定、持續的同居關係,且從未以夫妻名義生活,雙方僅為男女朋友,付先生為領取香港“生果金”才登記同住地址;三套房均在同居前由其個人出資購買並還貸,付先生未出錢;協議是圈套,共同共有的簽字,是付先生以“結婚、撤訴”誘騙所致。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同居關係是指同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雙方戶籍登記地址長期一致,同居關係成立。楊女士親簽的協議明確三套房“共同共有”,雖辯稱受欺騙,但未能否認簽字真實性;法院認為,楊女士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檔簽字的法律後果,故本院認定雙方存在同居關係,案涉三套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因雙方出資比例不明,法院推定等額出資,三套房平均分割。
三、律師觀點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無論是同居財產約定還是婚內協議,自願簽署即具約束力,警惕口頭承諾,重要約定務必書面+見證/公證。
轉賬留痕,協議簽清,保留出資憑證,同居析產,證據先行!
四、結局
愛情長跑二十載,三套房產一朝清。付先生贏在“地址登記”坐實同居關係,楊女士輸給親手簽下的協議。法律不保護天真的信任,只認可清醒的約定——無論婚內還是同居,明晰權屬,才是對彼此最後的負責。出資最好保留銀行流水,財產約定書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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